各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单位:
为全面评价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发挥年度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勤政廉政,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关于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36号和《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新人社发〔2012〕65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2017〕99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克州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的工作人员。
二、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工作从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31日,各单位考核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统筹安排。相关表格请在克州党建网站(www.cncykj.com)、克州人民政府网站(www.xjkz.gov.cn)公示公告栏下载。
三、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德、能、勤、绩、廉的表现。强化对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考核,把在反分裂斗争、去极端化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等重大问题方面的政治态度、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作为考核工作的首要标准。把年度考核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九届四次全体会议相结合,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转促” 专项活动相结合,与“访惠聚”驻村工作、“民族团结一家亲”、“发声亮剑”活动和干部专项考核工作相结合,通过考核,实现增强公务员的“四个意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的目的。
四、考核实施
1.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按照《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的方法、程序以及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2.各单位“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自治区“访惠聚”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3.支教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自治区支教办有关规定执行。
4.挂职半年以上的公务员,原则上在挂职单位进行考核。挂职不足半年的,或者在疆外挂职、挂职单位不进行考核的,在派出单位参加考核,挂职期间的表现材料由挂职单位提供。
5.外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方法
(一)评优比例的确定根据2017年干部工作日志、考勤记录、平时考核材料、考核实施方案完成情况,经克州考核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年终考核评优比例,并下达《准予考核通知单》。
(二)考核后需上报考核工作总结、《克州州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克州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参加考核、不定等次人员名单》、《公务员年度考核三等功备案表》的纸质及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考核中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须同时报送情况说明。
六、考核定等
1.适当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四类以上地区乡镇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在原定比例基础上可上浮5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到25%,南疆四地州四类以上地区乡镇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可提高到30%。
2.在疆工作半年以上的第九批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市援疆干部,与受援地、受援单位公务员一同进行,不计入受援地、受援单位评优基数、不占评优比例。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得优秀票率一般应高于50%。
七、考核结果运用
1.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导向作用。要综合分析考核结果,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素质和履职情况,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并真正体现用人导向。要通过科学考核、公正评价、考用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公务员敢于担当、履职尽责、廉洁从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2.及时兑现相关待遇。对本年度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各单位要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并颁发奖励证书。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公务员奖励证书制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76号)要求,及时制作并发放公务员奖励证书。对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公务员,按规定兑现年度考核奖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八、考核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根据《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及时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要把考核工作作为推进工作的重要抓手,严肃工作纪律,严密组织实施,实现年度考核与年底各项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确保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2.切实抓好平时考核结果的运用。要把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加强对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平时考核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一般不低于60%。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公务员中产生。
3.被考核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优秀比例要适当降低:
(1)考核年度内单位受到“一票否决”的;
(2)未认真开展平时考核工作、工作人员未认真填写干部工作日志、未开展季度与半年考核的。
4.各单位考核结束后请将考核相关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于2018年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5.考核工作结束后,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2017年度自治州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4.doc
克孜勒苏勒尔克孜自治州党委组织部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克孜勒苏勒尔克孜自治州公务员局
2017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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